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税法收入确认原则)
作者:邝嘉琪 发布时间:2022-03-27 20:55:13 点赞:次
1.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如果会计处理上未确认收支,应作纳税调增。
2.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3.税法对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现金资产溢余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股权收购,转让合同(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应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5.短期劳务(非跨年度劳务)的收入、成本费用的结转均在一个年度内完成,会计与税法不存在差异。从具体分类来看,会计上的收入主要有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这三大类收入;是将收入进行了重新的分类。
6.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一、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税法收入确认原则),怎么去试析
1.会计上确认损益时,也应作纳税调整。接受捐赠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一致,不存在税会差异;。对于不具备商业实质或者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不确认收入,而税法仍然会确认收入。
2.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收入是税务稽查的必查内容,实则最容易出现税务风险。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提供劳务收入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3.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4.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5.针对一些特例,税法也有不是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例外处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税法规定,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及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等,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十二十条要求按应付日期确认收入,两者存在差异,需要纳税调整。补贴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与会计确认的资产处置收益、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等相对应。
6.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二、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税法收入确认原则),怎样去研究
1.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收入。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如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会计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与税法无差异,如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会计上在收到当期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损益,则收到当期确认为递延收益的要纳税调增,计入损益期间要纳税调减。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3.第二十四条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时,如果该业务具有实质性融资性质,在销售成立时以公允价值(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或商品采用一次性付款时的售价)一次性确认销售收入,要核算未实现融资收益,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不考虑未实现融资收益,需要纳税调整。
5.其余几点可能均存在税会差异。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