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作者:谯舒娴 发布时间:2022-03-27 23:00:26 点赞:次
1.第十一条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3.第八条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4.代开发票岗位确认税款征收岗位传来的征税电子信息与《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上的金额、税额相符后,按照《申报单》、完税凭证和专用发票对应即一单一证一票原则,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机动车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是指经机动车生产企业授权,且具备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等经营业务的机动车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是指除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和个人。

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要怎么阐述
1.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第五条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第十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第十一条税务部门与工信部门应加强对车辆电子信息的管理。第十六条代开发票岗位应妥善保管代开专用发票数据,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结合销售方取得机动车的相关凭据判断其经营规模,并动态调整机动车发票领用数量。
3.机动车发票均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在线开具。第二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第三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4.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
5.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发票是指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销售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怎么做解释
1.第十四条代开专用发票岗位领用专用发票,经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到专用发票发售窗口领取专用发票,并将相应发票的电子信息读入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
2.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其中的规格型号、单位、单价等栏次也应按照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要求填开。对使用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需要调整机动车发票用量的,可以按需要即时办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3.附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附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代开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优化税收服务,特制定本办法。在防伪税控代开票征税子系统未使用前,代开票岗位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代开发票。
4.第七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括号。
5.第十二条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