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附加税优惠政策(小微企业附加税减免政策)
作者:徐雪飞 发布时间:2022-03-28 00:08:59 点赞:次
1.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税)涉及的2张纳税申报表主表上设置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减征比例本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额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起始时间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终止时间5个项目。为确保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便利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制定了《公告》。根据《公告》第一条第项,纳税人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申报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六税两费时,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2.根据《公告》第一条第项,纳税人2022年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申报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3.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4.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逾期办理汇算清缴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是否需要对六税两费的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5.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一、小微企业附加税优惠政策(小微企业附加税减免政策),怎么才能认识
1.各地启用本公告修订的表单后。具体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落实政策要求,修改补充数据项目。财税〔2014〕122号: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2.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5月首次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企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3.小微企业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优惠政策小微企业每月收入小于3万元则免增值税,以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免缴,所以不用计提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4.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二、小微企业附加税优惠政策(小微企业附加税减免政策),怎么做描述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2.符合条件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和意见快速响应机制2019年1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建立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和意见快速响应机制的通知》(税总函[2019]40号),在全国税务系统建立以小微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涉税诉求和意见快速响应机制,针对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和意见,迅速研究提出针对性措施,有效帮助小微企业便利办税,切实维护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小微企业主动纳税遵从,助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3.9号)中的《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中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对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的,系统将在纳税人下次申报时,自动抵减同税费种的应纳税费款。关于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办理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