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建筑业跨区域预缴企业所得税)
作者:卜延军 发布时间:2022-03-28 00:53:43 点赞:次
1.而国税函〔2010〕39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款: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
3.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如果是非跨省的异地施工,国家并没有规定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一、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建筑业跨区域预缴企业所得税),怎么才能定义
1.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扩大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该文件还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和补充。事业承包承租所得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6〕127号第六条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
2.而按国税函〔2010〕39号文件规定,武汉、杭州和长沙的项目部均属于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均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收入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这一规定是对国税函〔2010〕3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进一步明确和补充。
4.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上述执行。

二、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建筑业跨区域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何快速阐释
1.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2.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
3.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要求工程作业所在地和扣缴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加强信息传递和沟通协调,避免重复征税,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适用范围本公告适用范围为安徽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
4.主要内容省内跨市、县(区)建筑安装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省内跨市、县(区)建筑安装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