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作者:张永波 发布时间:2022-03-28 01:22:36 点赞:次
1.第八条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第三十条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的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一致;2009年起新增汇总纳税企业,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一致。具体的税款缴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3.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一、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怎么做梳理
1.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2.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统一并入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成都分公司适用西部大开发15%税率优惠政策,总机构和其他分支机构税率均为25%。
3.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强化后续管理。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4.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手续费、佣金等全部收入。

二、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怎样才能应对
1.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总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下同)的50%按照规定分摊比例,分摊给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查补税款就地办理缴库。
2.如果分支机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且纳税人的章程、管理制度均规定公司财务、人员、业务都是与总机构没有关系,不需要总机构拨款的,可以视同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缴纳查补所得税款时,总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检查结论,二级分支机构也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税务检查结论。
3.资产损失注意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4.点击查看答案第2题下列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