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处取得工资个税申报(多处工资收入的如何申报个税)
作者:阎淑霞 发布时间:2022-03-28 03:12:27 点赞:次
1.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法规,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法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需要分享被投资方累计的还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的盈余公积所需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
2.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法规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3.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法规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4.根据国税函(2010括号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5.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一、两处取得工资个税申报(多处工资收入的如何申报个税),要怎么描述
1.所累计的还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的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企业在对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进行清算或者转让时,依照相关的规定执行。
2.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法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3.具体计税方法,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三条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两处取得工资个税申报(多处工资收入的如何申报个税),如何去评价
1.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股权转让的过程中企业所得税处理如下: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所处置的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当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
3.因为个人所得税里有一项是工资、薪金,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4.劳动者的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所得;个人的稿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转让收益;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相关所得都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