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受赠个人所得税(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个人所得税)
作者:窦玉男 发布时间:2022-03-28 04:10:59 点赞:次
1.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不能参照个人转让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执行。
2.按照案例的数据,大刘需要按房屋评估价值100万元减除赠与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都明确规定,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3.是具体到赠与行为视同销售(发生应税行为)是否缴纳增值税,则需要对照个人住房转让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一、无偿受赠个人所得税(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个人所得税),怎么做举例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其他情形无偿赠与受赠人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文中有着明确的规定:直系亲属无偿赠与住房当事人双方均不征个人所得税。
3.2016年5月1日后,个人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以外的地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受赠房屋也需要依法缴纳契税。
4.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大刘转让该房产时发生可扣除的各项税费大概6万元。

二、无偿受赠个人所得税(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个人所得税),怎样评判
1.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与个人转让住房不同,个人赠与房产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是受赠人而非赠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4.对于赠与人来说并没有取得收入;而对于受赠人来说,却是无偿取得了房产财产。
5.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缴纳,应当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3的征免规定执行。
6.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7.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转让受赠房产计算个人所得税应扣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