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证逾期未报验罚款(外经证报验时间限制)
作者:霍振华 发布时间:2022-03-28 04:39:09 点赞:次
1.该项工作的顺利推进,既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办税便利化程度,也有利于促进经营地和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协同开展事中事后管理。
2.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3.税务总局已于2017年上半年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试点相关管理制度,其他省税务机关可以借鉴试点地区的经验做法,进一步优化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
4.重庆市内跨区经营若再需做报验登记,参照重庆市内纳税人报验流程进行操作。注:外出经营地为重庆市内或长江经济带地区无需打印纸质《外管证》(纳税人要求除外)。
5.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地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6.落实工作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重要意义。选择‘否’:纳税人自行办理报验登记。该企业所持《外经证》是4月7日签发的,到5月12日申请办理报验登记时已经超过了30天的时间界限。
7.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

一、外经证逾期未报验罚款(外经证报验时间限制),要怎么样答复
1.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信息化管理部门要按照新制度要求,优化和完善网上办税系统,保障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在线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作为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也是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的管理方式,对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
2.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括号。各地税务机关要建立分管局领导为责任人、各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3.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4.各地税务机关之间要加强沟通联系和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优化流程、精简资料等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让纳税人真正享受到改革的红利。

二、外经证逾期未报验罚款(外经证报验时间限制),如何去论述
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及反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报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到非重庆市跨区经营,需按当地税务机关要求办理报验。
2.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执行。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
3.不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纳税服务部门要做好办税服务厅人员培训。
4.填写‘货物(劳务)信息’,生成《外出经营活动报告表》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5.上传附列资料(根据税总征科便函〔2017〕112号文件要求,在长江经济带范围内跨省(市)开展外出经营活动,无需上传附列资料)。
6.即使在有效期内,仍然需要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7.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括号。
8.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