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行政处罚法听证范围)
作者:王微 发布时间:2022-03-28 06:34:59 点赞:次
1.规定当事人申请听证,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时间,申请人在记录上签名捺印。不能申请出口退税,将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停止出口退税权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笔者建议修订《办法》,确因案情复杂、程序补正等特殊情况,不能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会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举行听证会的期限,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2.海关、金融、国税、国家安全、外汇管理等部门对本部门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既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也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又兼顾基层税务机关的实际工作需要。规定听证结束后。
3.提示: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时间:《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税务行政处罚规定15日内举行听证;《行政许可法》则有明确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本条第一款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公民为1000元以上、个体工商户为1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3万元以上。

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行政处罚法听证范围),如何才能解释
1.而《办法》第四条规定,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停止出口退税权也没有纳入申请听证的范围。
2.公开原则公开是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防止用专横的方法行使权力的有力保障。
3.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严重违反听证秩序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可以终止听证。这样既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通过听证程序化解税企争议,避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增加征纳双方的负担。
4.行政处罚法修订后,税务听证程序的有关内容也应进行相应的完善。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根据不同情形,依法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5.提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较大数额的罚款,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6.依据《办法》规定,目前税务听证的申请范围仅限于较大金额的罚款,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要求。笔者建议修订《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和相关人员,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行政处罚法听证范围),怎样做简谈
1.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进一步明确,根据骗取出口退税款金额大小,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行政处罚法并没有要求,而是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办法》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3.目的是保障当事人有效行使陈述意见的权利和反驳不利于已证据的权利。比如延长至5日,明确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