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改革公告(《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作者:林艺强 发布时间:2022-03-28 07:42:24 点赞:次
1.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2.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4.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增值税改革公告(《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怎么能阐释
1.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本条第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税率改了之后,原来已经开的,发生退货、折让要红冲的,按照原来操作方式,开原来的税率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2.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3.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项第1点、第二条第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4.点击查看答案第6题根据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的规定,目前我国现行增值税税率有。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增值税改革公告(《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怎么做读懂
1.需要说明的是,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2.不动产抵扣: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已经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3.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网站纠错。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原征退税率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征退税率均调整为9%。强调仅仅是发票没开,义务已经履行,才是符合条件的。
5.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