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资源利用退增值税(资源综合利用退税政策)
作者:常开磊 发布时间:2022-03-28 08:01:46 点赞:次
1.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需分两种情形处理,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不得适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2.如果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第40号公告第三条第项第7点规定的情形的,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故纳税人在选择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时,需考虑交易对象是否要求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考虑该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退税比例为70%,纳税人选择适用免税政策的优惠力度更大。
4.我们主要介绍下销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企业可以享受的政策。政策规定即征即退与留抵退税只能二选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一条的规定,享受增量留抵退税的前提条件之: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选择简易计税方式需要一定的资质条件。

一、综合资源利用退增值税(资源综合利用退税政策),要怎么样界定
1.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综合利用资源等项目及退税比例的调整2022年版目录在综合利用资源项目、退税比例及退税条件等方面进行了较大调整。
2.纳税人首次接受环保、税务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6个月不得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环保、税收处罚,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40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强调纳税人书面承诺制,还责还权于纳税人。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此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的相关规定执行。本部分为新增部分,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了细化。
4.复查工作应于退税后3个月内完成,具体复查程序由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会同省级财税部门制定。是对于钢厂而言,由于成材销售是开具13%的销项发票,如果进项发票为3%,增值税增加明显,钢厂成本势必增加,或通过压低废钢采购价格来转移。对于符合工信部废钢铁加工准入的企业,由于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接受3%增值税发票。
5.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已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综合资源利用退增值税(资源综合利用退税政策),怎样去释义
1.增值税增值部分可享受即征即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在对本地区上一年度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公示前,应会同本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再次核实纳税人受环保处罚情况。
2.即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按照专业技术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3.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其计算公式具体如下:不得适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4.若纳税人选择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其增值税税率的适用按照《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5.新增的退税条件主要包括:收购再生资源应取得合法凭证,未按规定取得合法凭证的,该部分销售收入不得退税;建立收购台账,并对台账的内容有详细要求,促使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全面采集和记录收购再生资源的信息,为税务机关通过后续管理核查企业业务的真实性提供了基础。
6.这里需要关注4个细节:发生环保、税收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相比78号文的次月起,提前一个税款所属期停止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