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补贴政策)
作者:侯媛媛 发布时间:2022-03-28 08:16:02 点赞:次
1.对已进入省级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池的科技型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支持合作银行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展期,贷款展期后继续享受省级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政策。0信息填报注册成功并完成实名认证的企业可进入评价工作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明确对2020年2月14日起至疫情防控结束期间,从本省养殖(种植)环节收储达到上市要求的家禽10万只以上、水产品10吨以上、蔬菜瓜果100吨以上的本省收储企业(包括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进行奖补。
2.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汇总拟入库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新增可调拨产能需经所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管处室备案,以调拨单为依据。
3.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企业补正后再次提交《信息表》的,视同第一次填报。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4.召开厅长联系基层视频交流会,全面了解21个联系点一季度基层财政收支、三保保障,以及对上半年和全年收支形势预判,听取市县应对措施和意见建议。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单位费率的地区可继续执行,也可按照医保发〔2020〕6号文件精神调整政策,不得叠加实施降低费率和减半征收措施。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补贴政策),如何成功了解
1.具体将采取贷款贴息补助、财政直补等方式支持,其中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侧重普惠支持全省各类文旅企业,财政直补资金侧重帮扶各市重点文旅企业。对疫情期间作出重要贡献的孵化载体,在全省年度运营考核评价中予以评优支持,省市协同在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运营后补助中择优给予经费补助。
2.减免政策执行起始月份为2020年2月,不得延后执行,减免政策执行月份要连续连贯,执行期限的合计月数不得突破人社部发〔2020〕11号文件规定的上限。
3.此前省医保局已发文明确参保单位和个人可延期缓缴医保费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4.根据承担疫情防治工作任务情况向承担防控任务重、工作量大的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
5.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并应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扫描件单页。
6.将继续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并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可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补贴政策),如何做简析
1.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转发《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粤财资环〔2020〕6号),明确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区疫情防控情况,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统筹力度,加强重点区域资金保障,在资金分配时要向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地区适当倾斜,切实保障好这些地区污染防治资金需要,防止疫情次生灾害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全面评价总结政策落实和财政资金使用效果。
2.市县财政库款运行总体良好,受减税降费政策翘尾减收、特别是疫情冲击等影响,部分县区财政收入下滑,库款存在阶段性周转困难。印发《提醒函》,并召开全省财政预算系统三保工作视频会议,重申纪律要求,层层传导压力,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对所辖县区特别是市辖区全面排查,落实相关工作要求,确保三保和重点支出及时足额优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