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市县不在预缴(建筑跨县区异地预缴)
作者:杨红占 发布时间:2022-03-28 10:09:43 点赞:次
1.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31日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为维持纳税人申报的统一性,本条明确了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预缴税款时间和期限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一致。《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2.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括号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也明确规定,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只有机构所在地和建筑服务发生地非同一地。
3.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是否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进行计税。

一、跨市县不在预缴(建筑跨县区异地预缴),如何快速诠释
1.第十条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预缴税款的地点为建筑服务发生地,征收管理机关为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纳税申报的地点为机构所在地,征收管理机关为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是计入支付检测服务费里,算是支付的成本。
3.对这九个行政区域内提供跨地级行政区域的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是否在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由相应主管税务机关决定。根据11号公告,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的,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

二、跨市县不在预缴(建筑跨县区异地预缴),怎样才能简答
1.一般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日常清洁、润滑等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适用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就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言,除适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普遍原则以外,还有一项特殊的规定,即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比如北京市西城区注册的一家建筑企业,在东城区提供了建筑服务,这家企业是直接在机构所在地西城区申报纳税,还是需要在东城区预缴税款回西城区申报纳税,可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确定。
2.这主要是为了区别于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是由地税局代为征收的情况。
3.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4.我公司和一家公司签订了检测服务合同,检测人员的差旅费用由我公司承担,是不是做招待费。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应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