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社税收政策(农村合作社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作者:孟琼 发布时间:2022-03-28 10:29:56 点赞:次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2.总结: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了农村专业合作社是有税收优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根据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可知: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一、农村合作社税收政策(农村合作社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怎样才能简谈
1.个人在农业企业领取的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报税个人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3.第六十七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自2004年1月1日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农村合作社税收政策(农村合作社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怎么才能领悟
1.对于该部分分配所得,个人所得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余额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网站纠错农村专业合作社是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对于这类组织,国家是有税收优惠政策的。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于农民社员因四业与合作社发生交易而产生的盈余返还,是可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领取工资的,除业主与合伙人外,雇员取得的工资,不属于四业所得,因为雇员对经营结果无权享有,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上工资薪金所得,应依法预扣预缴并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