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增值税解读(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何铁雷 发布时间:2022-03-28 10:30:45 点赞:次
1.根据我们目前服务的客户,梳理了当下标品业务投资在增值税估值配置和计算中需要明确的几大问题:基金申购赎回属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行为。
2.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3.自2013年6月1日新基金法出台了以后,证券公司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被定性为公基金,应当纳入新基金法,不再使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定。金融机构是指: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我们在实务中发现,部分税务局的口径也认为申购赎回行为属于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行为。
4.关于第九条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解读本条政策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资管产品增值税解读(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怎么简谈
1.基金申购是指投资者到基金管理公司或选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开设基金帐户,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计划净值化后可以进行份额的转让,没有净值化的则可以转让收益权,我们认为实质也是一样的,属于36号文规定的其他金融商品,需要缴纳增值税。
2.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如果按照这样的口径,目前金融机构的系统配置中,还需要把各类债券按照实际利率大小进行区分,我们认为债券利息缴纳真正的口径都是按照100的面值,乘以名义利率和持有天数算的,不是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算的。
3.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证券投资基金的免税范围对于证券投资基金,36号文规定了买卖股票、债券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由于原先的债券已经注销,应该按债券持有至到期兑付处理,不算金融商品转让行为。
4.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二、资管产品增值税解读(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怎么评析
1.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三条中,将逾期90天应收未收利息暂不征税政策,扩大到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所有金融机构。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属于《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款第2项所称的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2.券商大集合原先营业税比照公执行,是目前没有优惠政策,我们认为不管是差价收入还是利息收入。
3.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文件规定的是征免,也就是说符合现行政策规定,该征税的征税,该免税的免税。财税〔2003〕16号文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公在买卖深港通股票产生的差价收入可以免税,是除了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以外的资管计划买卖深港通股票产生的差价收入则需要缴纳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差价中,买入价要不要扣减股票、封闭式基金分红。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