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法(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作者:叶成彪 发布时间:2022-03-28 11:56:32 点赞:次
1.纳税人业可就税务机关做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行为提起复议。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2.本报告在分析过程中的论述仅代表法税律师团队的观点,实务中具体问题千变万化,不宜生搬硬套,本报告案例及观点仅供参考。
3.税务机关界定纳税人是否构成偷税,一般会侧重考量四种手段,四种手段包括: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4.这时的负税人,即在税负转嫁的辗转过程中,最终负担税款的单位或个人。税务行政诉讼主要解决的是纳税人、利益相关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纠纷,行政诉讼的主体两造恒定,税务行政诉讼亦是如此。土地增值税虽然属于小税种,是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较为繁琐,也极易引发争议。
5.具体到第14条规定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6.本报告分为十四节,共14300余字。税局与企业之间属于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企业不愿处于税务机关的对立面,提起诉争的意愿一般较低。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一、税务行政诉讼法(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如何开始表达
1.对于其他非征税行为,既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税务事项通知书》适用的情形非常广。稽查局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对企业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的合同、财务账簿等相关资料配合调查,并告知如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将处以罚款。
2.《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均规定了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也必须要遵循法定程序的要求。
3.《税收征收管理法》虽未对偷税的主观故意要件予以明确,是在具体个案的处理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函件已经表明了其对偷税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故意的肯定态度。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
4.不仅监管手段升级,税务机关近年不断加强税务专项整治行动,2018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委安排打击骗税和虚开两年专项行动任务。注:本报告以下分析皆以270份判决书为样本进行分析,筛掉无效案例,共收集判决书226份。
5.《税务事项通知书》使用说明明确,通知内容应填写办理通知事项的时限、资料、地点、税款及滞纳金的数额、所属期等具体内容。

二、税务行政诉讼法(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如何快速表明
1.负税人则是在承担税款的单位或者个人。10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2.《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税款滞纳金的征收标准及期间,并没有《行政强制法》中关于滞纳金加收的告知程序、限额等规定。除法定的专用通知书之外,税务机关在通知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
3.《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4.修订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使用说明,该文书适用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知有关税务事项时使用。
5.若被告人已经被处以限制人身和财产的刑罚后,税务机关不应再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手段是指根据会计制度、准则,应确认为收入或支出,而未确认为收入或支出,影响计税依据,少缴税款的行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6.《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征税行为。前言税务行政诉讼是纳税人、利益相关人对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作出的税款征缴、税务处罚、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能的行为不服而产生的诉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