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发票加计扣除)
作者:赵辉群 发布时间:2022-03-28 12:27:23 点赞:次
1.不可以加计扣除《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5号):关于受让的在建工程再转让清算时的扣除问题受让的在建工程再转让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取得在建工程支付的金额,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允许据实扣除,不能加计扣除,后续投入的各项开发成本及费用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关规定处理。若在建工程续建后销售,该公司在以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享受取得原企业土地及在建工程成本加计20%的扣除政策。
2.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
3.各地区对装修费用的扣除标准,应参照当地税务局的具体文件及统一的口径。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这可以使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有一个基本的投资回报,以调动其从事正常房地产开发的积极性。
4.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一、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发票加计扣除),怎么才能讲解
1.0新房销售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包含的内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项目扣除明细具体规定政策依据房地产开发费用(期间费用,不按账簿金额扣除,应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装修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并未明确装修支出的范围、是否需要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等内容。所以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就是现有的权利人,也就是我们所要转让的房产的权利人,南宁市《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南地税发[2014]103号)第七条关于购置未竣工房地产项目进行再开发销售的加计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整体购置未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后,再投资建设后转让的,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其整体购置未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价款作为开发成本扣除,不得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加计20%扣除的基数。
3.另外一种观点就是对开发成本的增量部分(即继续建设投入部分)也可以加计扣除。
4.针对这个问题,各地税务局的执行口径也不相同。因为笔者认为,在法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对一个税务问题的分析定性要结合到立法背景、立法意图去综合考量。

二、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发票加计扣除),怎么辨析
1.浙江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第四条:购买在建项目进行继续建设再转让的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后,继续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建设,达到销售条件进行商品房销售的,其购买在建项目所支付的价款及税金允许扣除,不得作为土地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加计20%扣除以及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比例计算扣除的基数。
2.业购买在建工程,继续建设再转让时,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扣除项目中,仅允许对开发成本的增量部分(即继续建设投入部分)加计扣除。
3.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以及契税。查找相关资料后,国家层面未明文规定在建工程受让价款能否加计扣除,各地存在不同的执行口径。
4.在收购在建工程的过程中,收购方取得未竣工的在建工程继续进行开发,支付的项目收购款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进行加计扣除,是一个很重要的关键点,因为这直接影响收购时的价格。
5.预征是按预售收入乘以预征率计算,预征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核定。
6.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关于购买在建工程的项目收购款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加计扣除,各地税务局执行口径不一。
7.由于在整体转让时,计算转让方土地增值税时,对其扣除项目金额已按规定,该加计的已相应加计处理,不予重复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