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归集范围(目前研发费用归集的口径有几个)
作者:颜通武 发布时间:2022-03-28 13:47:52 点赞:次
1.公告的主要内容本公告聚焦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在现行规定基础上,结合实际执行情况,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在体例上适度体现系统性与完整性。
2.由于股权激励支付方式的特殊性,对其能否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有不同理解。
3.本着简便、易操作的原则,公告明确在确认收入当年冲减,便于纳税人准确执行政策。由于本公告放宽了部分政策口径,本着有利追溯的原则,对企业涉及追溯享受情形的,也可以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4.公告在保证委托研发加计扣除的口径不变的前提下,对97号公告的表述进行了解释,即:97号公告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
5.明确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涵盖的费用范围。明确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口径此类费用是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与开展此类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
7.若该设备8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8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
8.为提高政策的确定性,本公告明确了无形资产缩短摊销年限的折旧归集方法,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归集方法保持一致,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归集范围(目前研发费用归集的口径有几个),怎么才能解释
1.考虑到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和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仅是支付方式不同,并未改变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实质,为体现税收公平,公告明确外聘研发人员包括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的形式,将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且由劳务派遣公司实际支付给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纳入加计扣除范围。适当拓宽外聘研发人员范围明确外聘研发人员包括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的形式,将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且由劳务派遣公司实际支付给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2.考虑到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和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仅是支付方式不同,并未改变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实质,为体现税收公平,公告明确外聘研发人员包括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的形式,将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且由劳务派遣公司实际支付给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纳入加计扣除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将劳务派遣分为两种形式,并分别适用不同的税前扣除规定:一种是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在税前扣除,另一种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作为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
3.发人员股权激励支出可加计扣除明确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即符合条件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支出属于可加计扣除范围。

二、研发费用归集范围(目前研发费用归集的口径有几个),如何快速表明
1.财税〔2015〕119号要求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97号公告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依据政策本意,提供研发支出明细情况的目的是为了判断关联方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2.在97号公告规定的框架下,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工资薪金属于人员人工费用范围,可以加计扣除。
3.税收上对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时点没有明确规定,公告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开始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明确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时点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开始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4.六细分细分细分其他相关费用口径保留97号公告有关其他相关费用口径等内容,适度拓展其他相关费用范围。出于以下两点考虑,公告明确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企业的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可预测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政策是对研发活动予以鼓励。此为委托研发加计扣除的原则,不管委托方是否享受优惠,受托方均不得享受优惠。
5.细化其他相关费用口径保留97号公告有关其他相关费用口径等内容,适度拓展其他相关费用范围。
6.确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应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