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细则(加强和规范委托代征管理)
作者:苍松 发布时间:2022-03-28 13:48:59 点赞:次
1.本办法所称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费权利并承担《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第七条代征单位应于每季终了后7日内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季《代征土地增值税返还手续费申请表》(附后)。第十条代征人办理税费解缴入库,应当按照《安徽省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10号发布)第三十六条执行。第二十条代征人应根据《委托代征协议书》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征税款手续费,不得从代征税款中直接扣取代征税款手续费。
3.第五条农村地方税务分局(所)应严格委托代征范围,对固定纳税人所缴纳的地方税种等原则上应直接征收。
4.第十九条代开普通发票需要作废的,申请人应向代开人退回发票联和记账联,代开人收回后在发票全部联次上加盖作废章进行作废处理。第二十四条代征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解缴,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5.第二十三条代征人造成印有固定金额的税收票证损失的,应当按照票面金额赔偿,未按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适当扣减代征手续费。
6.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细则(加强和规范委托代征管理),要怎么样研究
1.第四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地方税收的委托代征管理。本办法所称受托代开单位,是指依法接受县(市、区)以上税务局委托,依照本办法规定代开普通发票,并承担《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
2.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代征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要求代征人应与纳税人有管理、经济业务往来、地缘等关系。
3.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18年第3号公告修改)全文废止。第三条税法规定或受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农村地方税款的单位为农村地方税收代征单位(以下简称代征单位)。
4.第七条对以委托代征为主营业务,或者以委托代征手续费为主要收入来源或者主要利润构成,或者仅以提供技术服务或者相关设备为代征方式,或者为取得委托代征手续费而成立的单位,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代征税费。
5.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对代征人履行管理职责,给委托代征工作造成损害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第八条税务机关实施委托代征,由基层税源管理部门提出相关事项报告,报县(市、区)以上税务局(委托人)。

二、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细则(加强和规范委托代征管理),如何去简谈
1.按规定应付给代征单位的手续费,代征单位不得从代征税款中坐扣。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对委托代征行为或委托代开普通发票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与其他税种相比,土地增值税具有以下四个特点: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第九条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在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后,应发给各委托代征单位《委托代征证书》。
3.个工作日向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后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国家税收法规变更,涉及代征税种、税目、税率变化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书面通知代征单位按照变动后的规定执行,并修订委托代征证书内容。
4.第八条《委托代征协议书》中应明确,代征单位严格按照农村地方税务分局(所)核定的税负代征税款,严禁按人头或田亩摊派税款。
5.第二章委托代征的管理规定第六条以下情形的税费可实行委托代征: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税费(包括个体工商户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纳的税费以及个体工商户超定额补缴的税费);受托代开单位代开普通发票过程中依法征收的税费;具有源头控管或有管理优势的行业纳税人缴纳的税费;自然人出租不动产缴纳的税费;县(市、区)以上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