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纳税人身份界定(纳税人的界定)
作者:赵渭 发布时间:2022-03-28 15:05:58 点赞:次
1.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规定: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提出申请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一、试点纳税人身份界定(纳税人的界定),要怎么界定
1.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111号印发)第一条第项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2.本公告按照财税[2012]71号第二条试点日期规定的日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八月十日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3.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4.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如果该销售额为含税的,应按照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
5.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6.第五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7.申请时间:新开业的纳税人,可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试点纳税人身份界定(纳税人的界定),如何快速区分
1.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的具体起、止时间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根据本省市的实际情况确定。认定办法第五条第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2.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可由省国税局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制定预认定措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了上述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3.特殊规定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010〕139号)规定: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4.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