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并税率政策存在问题(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作者:王希广 发布时间:2022-03-28 15:41:02 点赞:次
1.批发、零售纳税人免税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农产品是增值税术语,不等同于日常用语。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项、第项规定执行。此处的扣除是专指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计算进项税额时的扣除率13%,还是可以包含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本文共1页)阅读全文权威出处:《交通财会》2017年05期福建轻纺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以下简称《通知》),宣布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以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
3.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废止。
4.对于购入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对应耗用农产品依然可按照13%税率抵扣进项税额。各地要高度重视简并增值税税率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项、第项规定执行。

一、简并税率政策存在问题(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怎么样梳理
1.另外就是时间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其实就是新的增值税法没出来之前,都属于试点期间。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
2.2农产品不是条例规定13%税率货物,一直未纳入版条例条款,是财税字[1995]52号、财税〔2009〕9号增补的13%税率货物。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课程大纲:财税〔2017〕37号通知出台背景及影响概览;逐条解读财税〔2017〕37号通知。
3.政策的实施效果,扩大政策覆盖面,又下发了《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结合本地特点选择部分行业扩大试点范围,逐步探索和建立更加完善的农产品抵扣机制。本课程针对《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相关政策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可以帮助广大学员快速掌握、运用相关政策,以便更好的财务工作中应用。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4.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5.农产品政策的学习心得,我把它称为农产品八项注意。3农产品与条例规定13%税率货物有重叠:粮食。

二、简并税率政策存在问题(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怎么才能辨析
1.而取得小规模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因企业自行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课程收益: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使大家第一时间熟知政策的相关内容,并对政策内容的实施有更好的理解,对学员学习、掌握、运用该政策有很大帮助。
2.营改增前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征收率交税并开票的,绝对没有企业会去代开专用发票,购进企业是按照购进价格乘以13%的扣除率作为进项税额的。农产品八项注意:1农产品不等同于13%税率货物。
3.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
4.针对人群:本课程适用于广大财务人员和税务工作者学习。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简并增值税税率平稳、有序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5.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废止。具体征税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执行,并包括豆粕、宠物饲料、饲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