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执法风险(税收执法风险按类别划分)
作者:张璟璐 发布时间:2022-03-28 15:47:11 点赞:次
1.依照《新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涉嫌逃税罪的应移交而未移交。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享受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
2.第六十四条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吋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可明确如下:县地税局稽查局有处罚权且不受2000元以下处罚权之限制;如果发票管理局需要执法的话需要以职能局的名义对外执法;县地税局的城关税务分局属于征管法规定的税务机关,有执法主体资格。
3.对不同的作废发票,应当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稽查人员必须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检查范围、程序和方式进行税务检查并收集相关证据,不得超越和违反。处罚决定书中表述:当事人限日缴纳罚款。
4.如果税收执法失去统一标准,严格执法变成随意执法,那就谈不上公平性。
5.而质监局却适用该法第四十九条对其处罚,第四十九条的处罚措施针对的却是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情形。
6.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正确掌握被申请人的范围: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一、税务执法风险(税收执法风险按类别划分),要怎样评判
1.如开业税务登记资料中缺法人代表、董事会成员名单及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各级法制部门应加大对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执法检查力度,及时防范执法风险的发生。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协查事项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及时通知委托方。
2.必须由两名及以上有执法权和执法证的税务人员实施,并向纳税人出示有关证件。
3.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4.依托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搭建监控平台,制定严密高效的监督考核办法,逐步建立统一的对税收执法行为各环节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日常监督机制,通过建立行政管理、税收业务、决策支持、外部信息应用等所有职能的功能齐全、信息共享、监控严密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把税务管理的各个环节都纳入到统一的征管软件中,达到机器管人的目的。
5.特别是应告知纳税人,对税务所(分局)和各级稽查局的具体行政不服的,应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各税种实体法通过对纳税地点的规定体现了管辖的有关内容,在纳税人申请停业期间,要不定期巡视,要有巡视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6.执法人员签名时必须亲自签字,不得打印名字,绝对不要在空白的文书上或未仔细查看核对文书内容的情况下签上自己的名字,签名一般要工整利于辨认。

二、税务执法风险(税收执法风险按类别划分),怎样总述
1.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的纳税人应重新补开发票。
4.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各级税务机关要成立规范涉税文书报表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强化对涉税文书报表工作的统筹协调,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要求,对所有涉税文书报表管理事项实行统一管理。
5.成功的案例能起到引导规范执法的效果,可以把各地开展纳税评估的成功案例汇编成册进行经验交流和范例指导。
6.严格坚持亮证执法,杜绝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单独执法,执法文书及送达回证必须由具备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送达并签名。
7.提高文书使用和送达的质量,了解《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文书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