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预缴增值税(可以预缴增值税吗)
作者:纪连杰 发布时间:2022-03-28 16:24:51 点赞:次
1.纳税人可以通过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第3栏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的本月数,来实现税款的抵减。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取得预收款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为612的不征税发票。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
3.具体预缴税款计算方法如下:单位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单位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对于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一、为什么要预缴增值税(可以预缴增值税吗),怎么样才能阐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若是项目在同城,就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若是项目在异地,应该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2.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建筑企业收到的计入预收账款的款项,需要分情况判断:情形建筑企业收到的预收款,需要预缴增值税,不论同城还是异地施工,都要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这属于时间上的预缴。
3.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个体工商户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情形建筑企业异地施工的时候,都要按照规定异地预缴增值税,这属于空间上的预缴。

二、为什么要预缴增值税(可以预缴增值税吗),怎样才能评价
1.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税率)*3%转让不动产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税款。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2.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如果取得预收款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确认纳税义务并按规定预缴和申报缴纳增值税。是也有特殊情况:对于小规模的建筑企业,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注: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
3.财税〔2017〕58号第三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