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税务风险(常见的税务风险及应对)
作者:姚志刚 发布时间:2022-03-28 17:45:55 点赞:次
1.当地税法明确规定:外国公司在该国新建工程发生的间接费用,扣除上限为合同金额的5%。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野蛮扣除:不合规凭证被税务机关发现: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2.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情形。
3.应对提醒:企业应按规定管理外派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事宜。由于财务人员对我国境外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不了解,误以为只有取得境外所得时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按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外投资相关信息。
4.虽然企业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利润,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后,督促企业补报了相关报表,依据首违不罚的规定免除了处罚。
5.走出去企业境外注册公司,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准确判断实际管理机构及居民身份所在地。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积极维护合法税收权益。
6.我国与该国的税收协定规定:承包工程仅在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时才需要在该国缴税。因缺乏对纳税人实际情况的了解,导致错误执行协定条款等情形。

一、所得税税务风险(常见的税务风险及应对),怎么能评析
1.应对提醒:企业在境外开展经营时,应充分了解所在国(地区)税制,必要时还可聘请当地专业人员协助办理涉税事项。纳税人在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税收问题,应及时与境内外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争取通过合作互信的方式妥善解决。
2.:我国居民个人负有全球纳税义务。费用划分不准确,将影响各国税基,可能引起税务机关关注和调查。
3.三流不合不能抵扣。应对提醒:走出去企业应从公司治理层面重视税收风险控制,制定统一的税务风险管理策略,对于集团内重大项目、关联交易定价、跨境并购等关键事项应在决策时,全面评估税收成本与影响。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5.即不管谁支付价款,只要实际收到价款方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单位,那货物、劳务购买方获得的发票就是合格的,就可以抵扣进项税。
6.一旦被认定为常设机构,就要将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按照缔约国另一方国内法规定缴纳税款。
7.反避税调查风险企业走出去如果仅是以避税为目的,很可能得不偿失。

二、所得税税务风险(常见的税务风险及应对),要怎么试析
1.在相同情况下,纳税人的国籍、常设机构、资金来源、支付等各方面,都不应影响其在缔约国另一方享受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同等的纳税义务。
2.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向我国税务机关申报全部境内外所得并抵免境外已缴税款。应对提醒:境内企业在低税地设立公司堆积利润,不分回且无合理经营需要,达到受控外国企业认定标准的,税务机关可将不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收入计入境内企业的当期收入,并征收企业所得税。
3.在低税负地区设立的中间控股公司是否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或实质性经营活动,或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来说明其合理商业目的或实质性经营互动的存在。
4.走出去企业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的应准备同期资料主体文档,集团收入合计超过55亿元的最终控股企业还应报送国别报告。
5.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的基本信息、外派情况、境内外收入状况及缴税情况等。
6.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计入境内企业的当年所得,境外子公司的分红在做出分配决定的当年计入境内企业的所得。该国国内法对特许权使用费和租赁费有明确划分,认为甲公司的收入应为其国内法规定的租赁费收入,而不是协定中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应按照该国国内法规定征收20%的公司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