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增值税税率(初级农产品加工增值税适用税率)
作者:柳灿煌 发布时间:2022-03-28 18:17:54 点赞:次
1.而农产品生产企业由于是免税企业仍然无法抵扣。这种不公平的税收政策使农业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根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通知,对农业初级产品范围外的农产品均视为工业产品按17%计提销项税额,由于精深加工企业购进初加工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3%,销售产品按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导致精深加工企业要对生产中没有增值的部分也要交税,加重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的负担,其实质是损害农业生产者的利益。
2.由于增值税有环环抵扣的特征,上游企业交税少了,将带来下游企业税负增加,这对农产品加工上下游企业影响尤其明显。
3.农业是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农业生产与农产品加工的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税收,需要国家政策给予扶持。而农垦企业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无论增值与否,企业和职工都要承担在生产中购买农药、化肥、油料、农机等支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它不利于农产品生产企业与其他行业的公平竞争。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是龙头企业带动职工的发展,把农产品生产、初加工、精深加工三者利益结合起来,不仅在增值税上能够相互弥补,而且在调节所得税方面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农副产品增值税税率(初级农产品加工增值税适用税率),如何快速评析
1.这对损耗成本高、利润偏低的农产品销售企业来说,资金的利用率能得到明显的提高。
2.从上游采购到下游零售,全行业链条都执行11%的税率。第十条:免税企业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或销售农产品都按价外计税,使销售货物和购进货物的税金计算口径一致,实现增值税产业链的完整。
3.简并税率将为农副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带来实惠,企业获得更加充裕资金的也将扩大再生产的能力。根据增值税转型的规定,允许全国范围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购设备所含进项税额。
4.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农产品生产企业与工业企业之间不合理的税负差距进一步加大。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的部分增值不缴纳增值税。农垦企业和职工本身是生产者,由生产者承担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做法有失税收公平原则。
5.工业反哺农业,并不是资金的单方向流动,农业可以为加工企业提供源源不断的充足原料,保证农产品的质量、保证食品安全、保证加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精深加工企业通过参与农产品的加工、销售,可以降低内部交易成本,延长产业链条,使成员获得更大的规模效益,共同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6.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作为首次执行的政策备受关注。由于农业本来就是弱势与微利产业,对农产品初加工企业优惠而不包括深加工企业,人为地抑制了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的发展,国家应降低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的税收,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增值税和初加工企业改为同一税率征收,从政策上引导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发展。

二、农副产品增值税税率(初级农产品加工增值税适用税率),要怎么样诠释
1.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也将同样受益。政策特别明确,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
2.农业公司在产业化经营中统一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统一销售农产品、统一订单种植生产农产品等,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实现企业增效、职工增收的目的。农产品生产与工业产品生产一样,都是通过人的劳动、购进生产资料进行产品生产的过程,只是农产品生产周期较长,增值风险更大;不同的是工业企业产品生产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通过销项税额进行抵扣,只对产品销售增值部分纳税。
3.按产业类别设立的农业公司可以建立起财务资料健全、有规范完备的核算体系,能够准确反映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为解决农产品生产企业增值税核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了条件。
4.成增值税税负倒挂,不利于企业发展农产品增值税税负倒挂的原因是,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销售农产品税率均为13%,购进农产品是价内抵扣增值税,而销售农产品是不含税价,按照上述办法计算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在产品增值不超过15%的情况下,不须要缴纳增值税。
5.企业用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抵补进项税额的,再对企业应缴的增值税实行免税,这有助于解决现行增值税在农产品生产和加工领域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农垦企业要调整农产品加工业结构,以精深加工企业为龙头,用工业化生产手段和先进科学技术引导农业,走联合发展之路,实现产业化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