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矿精矿换算比(精矿产量计算公式)
作者:凌柱 发布时间:2022-03-28 18:16:45 点赞:次
1.衰竭期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此次在河北开征水资源税,征税范围仅包括地表淡水和地下淡水,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关于纳税时间的规定,应以2016年7月1日为改革后资源税新税制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改革规定:纳税人在2016年7月1日前开采原矿或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按改革后的政策规定缴纳资源税;。纳税申报期限资源税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为发生应税行为次月的15日内。
2.本次改革规定,铝土矿按从价定率计征,税率为3%~9%。纳税人在2016年7月1日前开采原矿或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按本公告规定缴纳资源税;2016年7月1日前签订的销售应税产品的合同,在2016年7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本公告规定缴纳资源税;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精矿(或金锭),其所用原矿(或金精矿)如已按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缴纳了资源税,并与应税精矿(或金锭)分别核算的,不再缴纳资源税。

一、原矿精矿换算比(精矿产量计算公式),怎样做阐述
1.实行从量计征的品目,计税依据为原矿或精矿的销售数量(水资源计税依据为销售和自采自用的数量)。共伴生矿产的征免税的处理为促进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对自采的普遍用于加工成工业产成品对外销售,并且缺乏可参考市场价格的矿产品(如石灰石),由省地税局依据物价局等相关部门核定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换算比和折算率的确定方式换算比:以精矿为征税对象的税目,如果纳税人销售原矿,在计算应纳资源税时,要用到换算比。问水资源税的计征办法与矿产资源税有何异同。
3.税产品的合同,在2016年7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改革后的政策规定缴纳资源税。
4.换算比和折算率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根据我省企业实际生产销售情况适时制定。
5.如果本地区精矿销售情况很少,缺乏可参照的市场售价,纳税人销售(或者视同销售)其自采原矿的,可采用成本法公式计算换算比。
6.对少部分销售金原矿或金精矿的,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将其换算为金锭销售额计征。需要指出的是,征税对象规定为精矿的,本省如果没有销售原矿的情况,则不必确定换算比;其征税对象规定为原矿的,本省如果没有销售精矿的情形,则不必确定折算率。

二、原矿精矿换算比(精矿产量计算公式),怎么做确立
1.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的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折算率按照如下方法确定:如果本地区有可参照的原矿销售价格(一般外销占三分之一以上),纳税人销售(或者视同销售)其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可采用市场法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即原矿销售额=精矿销售额*折算率。
2.纳税人以未税产品和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在计算加工后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准予扣减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否则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即非金属矿税目下的井矿盐、湖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3个税目;即海水晒制的盐。
3.为帮助纳税人更好的理解政策,本文节选了部分与纳税人关系密切的问题予以刊登。
4.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5.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对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金矿征税对象为将自采原矿经过选矿、冶炼加工形成的金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