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残疾人优惠政策(残疾人职工优惠政策)
作者:钟文国 发布时间:2022-03-28 19:47:00 点赞:次
1.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2.01享受主体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3.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应符合七个条件: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

一、企业用残疾人优惠政策(残疾人职工优惠政策),怎么能陈述
1.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3.36个月内不得变更。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4.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5.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6.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企业用残疾人优惠政策(残疾人职工优惠政策),如何才能解答
1.减免规费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
2.纳税人应持以下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9〕70号文件的规定,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4.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