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预缴增值税会计分录(建筑工程企业预缴税款会计分录)
作者:郑文法 发布时间:2022-03-28 22:40:02 点赞:次
1.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建筑业预缴增值税会计分录(建筑工程企业预缴税款会计分录),怎么才能阐述
1.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该项目是2017年5月1日成立,可根据政策不需要办理外管证及到当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实际缴纳时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计税依据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2.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二、建筑业预缴增值税会计分录(建筑工程企业预缴税款会计分录),怎样才能确立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加税不能抵扣公司所在地附加税,公司所在地的附加税按本地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对应的税率缴纳。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
2.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