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税收减免方式)
作者:李绍娟 发布时间:2022-03-28 23:22:52 点赞:次
1.原办法没有明确在政策存续期内备案类减免税是否可以一次备案一直享受,这次新办法予以了明确,为纳税人减轻了负担。
2.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第十九条规定,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纳税人应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4]105号)做好减免税享受期间的风险自我排查工作。
4.提示新办法重新定义适用减免税的类型,明确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不适用此办法。备案类减免实施更加灵活原办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5.提示新办法体现了税务机关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对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过程中易于出现的风险点重新进行了梳理归纳。

一、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税收减免方式),怎样表达
1.新办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2.税务机关风险管理力度会加大原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
3.实行当场一次性告知制度,减少纳税人往返窗口次数。新办法第二条规定,减免税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
4.提示新办法规定了纳税人有保存其符合减免税条件资料的义务。期可一直享受。
5.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第十一条规定,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6.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

二、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税收减免方式),如何做论述
1.纳税人责任意识需要加强原办法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2.修订后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印发。第十四条规定,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3.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4.新增监督检查内容纳税人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减免税的行为。第十九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新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