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固定资产清理(处置营改增之前的固定资产)
作者:郑兰俊 发布时间:2022-03-28 23:48:47 点赞:次
1.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要求,销售方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营改增后固定资产清理(处置营改增之前的固定资产),怎样做分析
1.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四大行业(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放弃减税。
2.之前已营改增的行(如交通运输等)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的固定资产似乎有所歧义。

二、营改增后固定资产清理(处置营改增之前的固定资产),怎样阐明
1.第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财税〔2009〕9号和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9〕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