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宣传费用扣除标准)
作者:郑志协 发布时间:2022-03-28 23:50:02 点赞:次
1.执行该条规定应注意以下几点:根据税法规定,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新扣除规定的执行期间及相关调整事项41号文件从2016年开始执行至2020年止。关联企业之间应签订有广告宣传费分摊协议,可根据分摊协议自由选择是在本企业扣除或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3.上述通知明确,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要求纳税人一定要准确把握税收政策,不能逾越政策的规定、想当然地处理业务招待费,否则将会带来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一、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宣传费用扣除标准),要怎么解析
1.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都是为了达到促销之目的而支付的费用,既有共同属性也有区别,由于现行税法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实行合并扣除,再从属性上对二者进行区分已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企业无论是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通过广告公司发布广告。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进行调整。未能及时享受此项扣除政策的纳税人,完全不用担心由此就错过了机会。
2.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接受归集扣除的关联企业不占用本企业原扣除限额。
3.税前扣除额要真实、合理业务招待费能够在税前扣除,必须有充分、有效的票据和资料来证明这部分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正确区分各项费用在实际操作中,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差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等,经常难以区分。上述的视同销售行为,应及时调整为当期销售收入,以扩大当期销售(营业)收入额净额,从而提高业务招待费扣除的比例。
4.《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自制或外购)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等移送他人的情形,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宣传费用扣除标准),怎样概述
1.二者的根本性区别为是否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由于48号通知只能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而41号文件公布时,对201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接近结束,纳税人在汇算清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一般是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广告宣传费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15%的标准扣除。
2.对于筹办期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将根据筹办费的税前扣除处理或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进行分摊扣除。将广告宣传费支出归集至其他关联方扣除的纳税人,应在第10行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其他关联方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按照分摊协议,将其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归集至其他关联方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本行应≤第3行或第6行的孰小值。
3.伞、各类纪念品等印有企业标志的宣传物品,所支付的费用均可合并在规定比例内予以扣除。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宣传费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41号文件规定的扣除基数和比例计算扣除后,仍有余额不能在当年扣除的,准予结转下一年度继续扣除,次年仍需符合规定的扣除基数和比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