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商业保险税前扣除)
作者:刘云晓 发布时间:2022-03-29 04:11:11 点赞:次
1.以实际参加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人员的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基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可以作为以前年度应扣未扣事项,按照15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3.在企业所得税前可以全额扣除的商业保险费有四类,职工乘坐交通工具的人身意外保险费;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4.52号公告解读中也进一步明确,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是参加责任保险的企业出现保单中所列明的事故,需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承保人代其履行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5.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一、商业保险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商业保险税前扣除),要怎么样简析
1.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相关规定近年来,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医疗需求,不少企业会给职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进行上述会计处理后是否可以作为以前年度应扣未扣事项追补扣除。
2.首先他们的员工肯定不是特殊工种,这个我是可以肯定的,然后目前来说这个人身意外保险我是没有看到有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所以我就要求纳税调整增加。其余商业保险费用均不能税前扣除。
3.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所支付的保费不属于可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费范围,相应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4.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保险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5.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二、商业保险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商业保险税前扣除),如何开始回答
1.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2.是企业帮员工在保险公司买的人身意外保险费肯定范围是比较大,不仅仅是包括上面的,所以我这里判断,这两个不是一回事,企业在保险公司买的还是属于商业保险,没有扣除依据,所以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企业投保的责任保险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可以扣除体现了政策的普惠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按5年确认追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