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作者:高兴伟 发布时间:2022-03-29 05:29:12 点赞:次
1.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第十四条代开专用发票岗位领用专用发票,经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到专用发票发售窗口领取专用发票,并将相应发票的电子信息读入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第十二条普通纳税人是指除特定纳税人和重点管理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
2.经各区(地区)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信用较好、税法遵从度较高的其他纳税人。第十一条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3.第十条重点管理的3级纳税人是指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风险等级为中的纳税人。
4.对重点管理2级、3级纳税人未进行事前查验的,应实施事后风险管理。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办理发票申请事项前,应当完成实名信息验证。
5.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怎样才能了解
1.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第十一条重点管理的4级纳税人是指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风险等级为高的纳税人。
2.普通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且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的,纳入重点管理纳税人管理:连续3个月零申报的;发生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经营项目或经营地址变更的。
3.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国税发〔2004〕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第十五条代开专用发票岗位应在每月纳税申报期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所开具的代开专用发票数据抄取、传递到防伪税控报税系统。其他项目按照专用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5.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由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位按规定发行。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如何界定
1.第九条重点管理的2级纳税人是指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风险等级较低的纳税人。第十二条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
2.第十三条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应统一使用六联专用发票,第五联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的扫描补录,第六联交税款征收岗位,用于代开发票税额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增值税纳税人。
3.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发票(含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代开发票是指为与自己没有发生直接购销关系的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虚开发票是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下,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
4.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5.第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代开专用发票岗位和税款征收岗位,并分别确定专人负责代开专用发票和税款征收工作。
6.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正常的,按照重点管理2级纳税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