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税前扣除规定(年金税前扣除)
作者:梅鑫 发布时间:2022-03-29 08:11:48 点赞:次
1.职工发生与企业无关的伤亡事故,企业给予的各类慰问补助费用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31938元(10646元*3倍),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31938元(不含)。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医疗类费用支出在医疗统筹以外支付的部分,以及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补偿金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
3.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企业应取得伤亡职工的伤亡证明、调解或判决资料、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作为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补偿金相关证据。

一、企业年金税前扣除规定(年金税前扣除),要怎样评判
1.以上标准调整自2020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开始执行。关于住房公积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根据我市统计部门发布的《2019年深圳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2019年度深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27757元,折算成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646元(四舍五入取整数)。
2.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31938元(10646元*3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或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离职后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383271元以内(含)就不用缴税啦,而超过的部分,才会征收个人所得税。
3.深圳的小伙伴们,如果你们拿到工资时发现个税缴纳有变化,可能就是这次调整的缘故。

二、企业年金税前扣除规定(年金税前扣除),怎么做解读
1.企业应提供相关资料和相关证据,属于医疗类费用支出在医疗统筹以外支付的部分,以及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发生的补偿金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
2.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383271元(含本数),按照《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