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法三十八条(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作者:王皓 发布时间:2022-03-29 09:00:24 点赞:次
1.第七十三条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交至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一百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其所属执法部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2.第十二条税务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第十八条起草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列举拟清理文件的名称、文号以及条款,避免与本机关已发布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3.需要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办案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4.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将其中的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修改为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第四十六条集中清理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一、征管法三十八条(征管法第三十二条),怎么样才能释义
1.税务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被修改的,应当全文发布修改后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2.第七十五条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第十三条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从简适用第二十条的,不得缺少起草说明和税务规范性文件解读稿。
3.第五条税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务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第四十八条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发布日常清理结果;在集中清理结束后,应当统一发布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4.起草与税务行政相对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听取税务行政相对人代表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文件清理第四十三条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形成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
5.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6.被授权税务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第八条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或者有效期限等事项。

二、征管法三十八条(征管法第三十二条),怎么能解释
1.《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受送达人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及时告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原地址送达,视为依法送达。
2.逾期未采取相关措施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第三十九条扣押当事人托运的物品。
3.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结合听证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执法部门承担。
5.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税务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
6.第四十四条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当事人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