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建筑业所得税(营改增之前建筑业营业税税率)
作者:阮家生 发布时间:2022-03-29 09:50:10 点赞:次
1.建筑业企业在项目前期会收到一部分预收款,此时通常还未取得进项税额,也未取得分包发票。
2.因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施工主体不一致,造成项目无法进行税务备案、进项税无法抵扣等问题。
3.开通网上预缴申报目前,总机构纳税申报可通过网上直接操作,预缴仍只能到税务大厅办理。总包和分包出现不同的征收率,分包单位税负增加。江苏省建协调研报告反映,超过50%的当地企业营改增后税负增加。
4.此次四大行业中,建筑业税率由3%营业税上升到1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3%增值税),税率增幅最大,对建筑企业进项抵扣管理和控制税务成本也提出了最大的挑战。
5.调查数据显示,几乎所有的企业都参加过营改增政策培训学习,845家受访企业中只有5家填写未参加任何培训(见表2括号。对于一般纳税人建设单位而言,并非只能接受营改增之前的合同额仍以《建筑业营改增税负测算分析》一文中所举例子进行分析。
6.建筑业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税率为11%。表2:参加培训表3:资金投入表4:人力投入表5:制度修订表6:合同修订综上可见,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建筑业企业积极行动,采取不同方式,投入相应的资金和人力,制定或修改相关管理制度,全力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变化,极为少数的企业未做应对或未投入。
7.预缴问题增值税按省预缴增值税预缴手续较为复杂,在未开通网上预申报时给建筑业企业带来了很高的人力资源投入。

一、营改增后建筑业所得税(营改增之前建筑业营业税税率),怎么能评价
1.预缴增值税将导致项目前期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不匹配,对企业的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这使得施工企业集中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大部分税额已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缴纳,甚至出现超缴现象,超缴税款也存在无法煺还的情况。目前在实践中,集团化建筑业企业普遍存在合同由高资质的集团总部签订,施工由低资质的所属子公司或孙公司承担的情况。
2.山东、西藏、甘肃等部分税局已提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等文件要求,继续延用营业税制下的代扣代缴模式。
3.建议对纳税人代委托方向塬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用参考塬营业税下差额征税的规定,允许建筑业企业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该拆迁补偿费用,差额缴纳增值税。煤炭建设安全生产投入费用高,施工人工和机械化投入大。企业所得税扣除分包发票后预缴针对本次调研普遍反映的项目所在地企业所得税按收入全额而非扣除分包成本预缴而导致重复征税的问题,建议修改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企业所得税预缴,按收入扣除分包成本后的金额为基数计算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4.公路建设行业的施工项目一般在异地,增值税将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在机构所在地抵扣。
5.的进项税用于抵扣,建议取消商品混凝土简易征收政策,按一般计税方法,适用11%税率;若不能取消商品混凝土简易计税政策,也可考虑建筑业企业按11%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主体必须与中标主体保持一致。

二、营改增后建筑业所得税(营改增之前建筑业营业税税率),怎么样才能简答
1.陕西省建协调研报告反映,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与同期缴纳的营业税相比,接受调查的10个企业中,有9个表示税负上升,1个企业(中建叁局西北分公司)表示持平。企业加大了人力和资金投入(见表3括号。如若处理不当,还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税务风险。
2.欲知详情请继续阅读调研报告全文。企业主营业务涵盖了房建、市政、公路、铁路、水利、石油化工、机电设备安装、地基基础、钢结构等类型;企业资质等级包含了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叁级,专业承包一级、二级、叁级;企业所有制结构类型包括国有、民营以及混合所有制。值税实施委托代征。
3.增值税税负率并非企业的真实税负;案例中该税负率计算及分析结果,只适用于建筑企业客户是不能抵扣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或者非营利性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人等特殊情形。
4.虽然国税总局2017年11号公告明确,可以采取授权方式在征得业主同意下将纳税主体平移到内部单位,从实际沟通情况看,效果并不理想,首先需要得到甲方和市场监管机构的认可。以工程总造价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不存在税款抵扣问题,营业税也与成本费用关系不大。
5.有的企业也将税负率作为考核财务部门的一个指标。今年发布的财税〔2017〕58号文补充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则会存在滞留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