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发票遗失如何处理(发票遗失如何办)
作者:韩一卓 发布时间:2022-03-29 10:12:12 点赞:次
1.可以用发票联或抵扣联等其他联次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丢失空白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首先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办理资料: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证明相关要点:与原件一致,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公章或个人签章。
4.仅发票联丢失情形: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然后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持税控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开具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
5.发票存根联或者记账联的复印件只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不能直接代做原始凭证。无需开具已报税证明单当前税务已经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信息的共享共用。
6.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具体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执行为准。

一、普通发票遗失如何处理(发票遗失如何办),怎么去简析
1.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2.注意:丢失记账联一方保存好提供发票复印件一方相关证明,证明要点:与原件一致、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公章或个人签章。
3.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1号)第四条。
4.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参照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一般城乡居民规定参保缴费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按时缴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至12月。
5.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而总局未规定,企业丢失普通发票可凭对方提供的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作为合法凭证。仅抵扣联丢失情形: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6.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7.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普通发票遗失如何处理(发票遗失如何办),怎样辨析
1.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2.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填写发票遗失、损毁报告。老年参保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之月起年满60周岁以上且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
3.税务机关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空白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仅以该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4.开具发票方记账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就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
5.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注意:由提供发票联复印件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由提供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