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小规模纳税企业的条件)
作者:胡保民 发布时间:2022-03-29 10:27:25 点赞:次
1.18号公告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业务,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目前三档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制度设计过于复杂。
2.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条件只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3.2020年选择转登记的次数只有1次,即2020年选择转登记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当年不能够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4.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5.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有可能因为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需要进行调整。第四种情况是,原来按季纳税,转登记后改为按月纳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如果要求转登记纳税人在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再填报一张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将会极大增加纳税人核算的复杂性。
6.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随着转登记纳税人对转登记前的业务进行调整,未抵扣的进项税将是一个动态变化的数据,纳税人应准确核算,税务机关也应做好辅导,共同防范涉税风险。
7.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小规模纳税企业的条件),怎样论述
1.从简化和优化税制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对现行的三档标准加以整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是,工业50万、商业8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两个条款联系起来理解,也就意味着按照工业50万、商业80万的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包括强制登记和自愿登记的一般纳税人,都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3.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前款所称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4.只有2018年5月1日以前就已经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5月1日以后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并不符合第一个条件的规定,不属于可转登记的范围。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不是要求纳税人重新核算最后一期的涉税数据并填报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小规模纳税企业的条件),怎样才能评析
1.此项政策的执行时间是2018年5月1日,停止时间是2018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个人所得税税款;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如果需要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到12月31日,这8个月的期间里,都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转登记手续。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3.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4.转登记纳税人在今后可能还会对转登记前的业务进行调整,包括退货、折扣等,也包括稽查补税、自查补税等。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此次允许转登记的,不包括按照500万元的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企业条件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税销售额没有超过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