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核定扣除范围(农副产品核定扣除)
作者:金万连 发布时间:2022-03-29 10:37:06 点赞:次
1.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额=(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购入农产品适用税率或扣除率。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方法核定扣除。
2.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财税机关要积极推进试点各项工作,妥善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的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并需填写《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进项税额分期转出备案表》(附件2括号,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3.当期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及本公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的税额栏。农产品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初级农产品。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在投产当期采用《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参照法,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农产品耗用率。

一、农产品核定扣除范围(农副产品核定扣除),怎么做阐述
1.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扣除标准对试点纳税人生产销售毛条的,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农产品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初级农产品。
2.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税务机关《税务事项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核定扣除方法对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3.当期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的税额栏。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中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4.产品)直接销售的,其扣除标准(损耗率)实行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制,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核定扣除申请报告和损耗率计算资料。

二、农产品核定扣除范围(农副产品核定扣除),怎样做解析
1.冷冻水产品的具体名称及其核定扣除标准见《全省统一的冷冻水产品扣除标准表》(附件1括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时间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第二条废止。
2.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羽绒制品、竹木制品、水产制品、香菇制品、生物制品的,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3.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简称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计算办法按《实施办法》第四条第款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4.对试点纳税人由于生产经营情况特殊,按投入产出法计算扣除进项税额无法参照全国、全省统一扣除标准,以及按成本法核定扣除进项税额的,应按《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履行特定扣除标准核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