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减免增值税(农机农膜免征增值税)
作者:王福周 发布时间:2022-03-29 12:49:28 点赞:次
1.《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中尚需进一步细化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等少数项目。
2.由于该通知收到较晚,一些纳税人在今年七月份以后销售的货物已经按原规定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并据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推迟执行日期。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原11%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0%。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其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
3.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原10%税率调整为9%。在执行期限上,为统一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字[1995]52号通知,印发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并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执行日期,经与财政部商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农机减免增值税(农机农膜免征增值税),如何快速阐释
1.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所支付的工资可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则详细规定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
4.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对于采用公司加农户方式经营的,虽然增值税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这种方式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根据《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亦可推定税务总局对于委托种植行为产生的农产品也认定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行为。
5.如果公司被认定为农业生产者,可以免征增值税,也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如果公司不能被认定为农业生产者,符合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不能免征增值税,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如果公司不能被认定为农业生产者,也不符合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不能免征增值税,也不能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农机减免增值税(农机农膜免征增值税),如何成功了解
1.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规定: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政策依据:国税发[1993]1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文件第十五条备注:增值税税率的调整根据财税字[1995]52号、国税明电[1995]44号文件规定。
2.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3.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