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合作社所得税)
作者:沙志超 发布时间:2022-03-29 13:21:22 点赞:次
1.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摘自财税[2007]7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物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饲料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等五类。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支持农村经济转型、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改制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2项: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以上在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一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一、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合作社所得税),怎么做综述
1.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的规定,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2.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从事现代农业服务免征营业税。
3.(摘自国税函[2003]1395号)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
4.而农业企业的利润则"按股或出资比例分红"。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5.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第三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摘自财税[2001]113号)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6.《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农业企业则追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合作社所得税),如何快速举例
1.2008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自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包括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分两类,第一类是直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二类是针对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相关行业出台的间接税收扶持政策。需要说明的是,这些间接的税收扶持政策。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括号财税字第00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
4.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的单笔且总额在10万元以下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摘自国税函[2005]1127号)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规定,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