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个人所得税新政策(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作者:黄经雨 发布时间:2022-03-29 14:08:55 点赞:次
1.扣除标准如下: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根据原来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培训费用,符合标准的可以税前扣除,律师个人的业务培训费不能税前扣除。扣除要点:律师事务所没有报销而由律师个人承担;业务培训的内容符合律师协会的规定。
2.虽然在实践中,在计算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也确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为了便于操作,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规范和加强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4.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也有一些扣除项目的费用,律师事务所少有发生,如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等。

一、律师个人所得税新政策(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怎么才能详解
1.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2.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这造成了合伙人律师和非合伙人律师税法上的不平等,《2012年第53号公告》对此予以调整,规定律师个人承担的业务培训费也可以税前扣除。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查账征收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3.财税〔2000〕91文使用的是比照一词,《2012年第53号公告》使用按照一词。发生的其他费用和列支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4.合伙人律师按先分后税缴纳个人所得税。《2012年第53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可以加计扣除定额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合伙人律师的税负。

二、律师个人所得税新政策(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如何去总述
1.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53号),进一步明确了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问题。先计算律师事务所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比例计算确定合伙人律师的应纳税所得税,然后由合伙人律师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加计扣除此项费用时有三个条件:合伙人律师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此项费用实际发生与并与业务有关;经当事人签名确认。
2.律师事务所扣除业务培训费后,实际上是减少了合伙人律师的应纳税所得额。这个加计扣除规定,适用期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3.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上述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该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实行收入分成办法的雇员律师。
4.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