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税收协定全文(中法税收协定)
作者:蒋秀琼 发布时间:2022-03-29 15:45:56 点赞:次
1.可以说税收协定是一个成功的国际性商业计划必不可少的考虑因素。本协定第二条的第一款第项和第二款中所述的税种应认为是本款所述的所得税。
2.具体判断应按照中美税收协定的议定书第七款解释的议定书执行。常设机构一语还包括: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仅以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为限;为勘探或开采自然资源所使用的装置、钻井机或船只,仅以使用期三个月以上的为限;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在该国内为同一个项目或有关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
3.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或者转让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4.因不完全属于对所得征收的税收,没有列入中美税收协定的适用税种范围。
5.四份文件共同构成了中美税收协定的规范总体,不仅包括实体性税收规范,而且包括程序性的税收规范。对美国居民在我国已有的投资、营业或提供劳务的项目,凡是过去已作出税收处理,对其征税的条件和适用税率,严于或高于中美税收协定所规定的条件或限制税率的,应对其从1987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发生的所得,改按中美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

一、中美税收协定全文(中法税收协定),怎样做简述
1.所谓受益权益是指能够凭以取得或分得收入的产权、股权、债权等。虽有第七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并非归属表演家或运动员本人,而是归属于其他人,可以在该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活动的缔约国征税。根据本条提供的优惠,仅延伸到为完成接受教育或培训所必要的合理时期。
2.转让一个公司股本的股票取得的收益,该公司的财产又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缔约国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该缔约国征税。1984年换文的内容是中美两国暂时不互相给予税收饶让抵免。如果该居民拥有上述固定基地或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连续或累计停留上述日期,其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仅限归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上述连续或累计期间取得的所得。
3.对于按照中美税收协定第四条的规定判断为缔约国一方居民的人(除个人外),如果其不符合上述议定书和所列规定的,可以拒绝给予中美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减免税待遇。所谓个人控股公司税和累积收益税。
4.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一方其它同类企业的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上述主管当局如果认为所提意见合理,又不能单方面圆满解决时,应设法同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以避免不符合本协定的征税。

二、中美税收协定全文(中法税收协定),如何快速简析
1.中美税收协定议定书的第二条明确虽有本协定规定,美国可以对其公民征税。
2.如果这个代理人的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该企业,该代理人和该企业之间的交易表明不是根据正常条件进行的,不应认为是本款所指的独立代理人。该项案情必须在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
3.中美税收协定议定书第三条所说美国可以征收的社会保险税,是美国为支付特定的社会保障(如养老、伤害及医疗保险等)筹集财源的一种税,按受雇人员的工资薪金额,向雇主和受雇人员双方,分别按照相同的税率征税。
4.是美国公民而按照中美税收协定第四条的规定不属于美国居民的人,除了协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等个别条款外,在我国不得享受中美税收协定待遇。如果一个人(除个人外)的建立或购买以及维持和经营行为的主要目的,在事实上不是为了享受中美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可以不受上述所列条件的限制。中美税收协定由于列入了注册所在地作为判断是否为缔约国居民公司的标准,为了防止第三国的公司借以进行避税或减少纳税,在中美税收协定及其议定书于1984年4月30日在北京正式签署后,又于1986年5月10日在北京由两国财长签署了对议定书第七款解释的议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