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计税依据(简述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作者:赵玉生 发布时间:2022-03-29 18:02:22 点赞:次
1.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行销售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税额相对高些;税额相对低些。2括号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2.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应税劳务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7个税目。
3.消费税(国税)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营业税按照应税劳务或应税行为的营业额或转让额、销售额依法定的税率计算缴纳。已知该厂1995年2月生产烧碱3万吨,则该厂2月份液体盐的移送使用数量为:3*6=18(万吨)纳税人以其生产的液体盐再加工为固体盐销售或自用,以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液体盐不再征税);纳税人以外购液体盐加工团体盐销售或自用,以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在计算固体盐应纳税额时,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可从中抵扣。
4.纳税人以其生产的液体盐连续加工碱等产品(固体盐除外)销售或自用的,以液体盐的移送使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如果没有液体盐移送使用量记录或记录不清、不准的,应将加工的碱等产品按单位耗盐系数折算为液体盐的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一、资源税计税依据(简述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如何定义
1.修改前:第五条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特殊情况下的销售额:1括号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2括号纳税人既有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又有将应税产品自用于除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则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纳税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平均价格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3括号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的,按其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2.1括号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从价定率征收方式:以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
3.修改后:第九条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4.资源税的征税对象: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它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七类。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资源税计税依据(简述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如何快速表达
1.企业所得税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3.现行资源税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营业税(主要是地税管辖)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由于对盐征税的品目既有固体盐,而且液体盐与固体盐之间可以相互转化。
4.销售额是指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这种情况下海盐原盐课税数量的计算公式为:海盐原盐的课税数量=加工的粉洗盐、粉精盐、精制盐等再制盐数量÷耗盐系数湖盐原盐、井矿盐等再制盐的课税数量的计算同海盐原盐。
5.为确保对盐征收资源税的不重不漏,根据现行税法有关规定,应按如下不同情况分别确定盐的课税数量:纳税人生产并销售液体盐的,以液体盐的销量为课税数量。
6.资源税依照应税产品的品种或类别共设有7个税目和若干个子目,并规定了相应的定额税率(简称税额)。纳税人既有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又有将应税产品用于除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则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照纳税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平均价格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