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股东借款涉税处理(公司借款税务问题)
作者:胡春芬 发布时间:2022-03-29 18:16:20 点赞:次
1.个税的计算是综合所得和分项所得并举,其中综合所得包括了个税法列举的前四项,个税的计算方法不同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一般有对应的抵扣项。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博皓公司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税务机关关于补扣、补缴的决定。
2.涉税提示:企业在发放员工工资时,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3%~45%的税率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3.该案例不仅说明了企业有偿借入资金,无偿借出款项问题的严重性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而且直接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税基,造成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向个人股东提供借款,应注意12月31日这一时间节点,尽量要求个人股东在此之前归还借款。
4.个人股东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借款行为,在税法中没有特别的规定,其借款个人及出借企业不涉及税务处理问题。根据财税〔2008〕121号: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符合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前提下,还需满足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涉税提示:公司需取得合规发票方可税前扣除。
5.个人利息收入并无可以抵扣的成本费用,这不同于转让财产所得,后者可以扣除原值及合理税费。这8种情形下。
6.涉税提示: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应先按5%~35%的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向股东借款涉税处理(公司借款税务问题),要怎么样读懂
1.博皓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个人无偿提供资金使用不增值税视同销售。02无偿拆借资金视同销售问题自然人股东与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税务处理也不同。
2.个人股东向企业获取借款,需要支付一定的借款利息。金通过公户发到每个员工的个人卡上,且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3.个人独资企业的利润分配个人独资企业将税后的利润通过对公账户打给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股东借用公司资金必须支付利息(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可以无偿或在一个会计年度末必须把向公司借的钱归还给公司)。
4.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支付给个人劳务报酬,且已经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为了防止个人股东无限期从企业借款不归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7月11日发布了《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以下简称158号文件),对于个人股东从企业获得的借款,在借款年度不归还而又未用于生产经营,可以视为个人股东从企业取得的红利分配,个人股东依照视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旦查出拟上市企业曾存在逃避纳税的情况,势必会对企业上市进程产生消极影响。
5.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向股东借款涉税处理(公司借款税务问题),怎样做梳理
1.包括股东或其他自然人的借款。企业无偿借款给股东个人: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按照贷款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2.税务机关认为:三位个人股东的借款在借款纳税年度并未归还,且借款也未用于博皓公司的生产经营,应视为博皓公司对三位股东的利润分配,博皓公司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涉税提示:企业需取得合规发票方可税前扣除,个人如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月收入15万元(季度45万元)以下可免征增值税;企业每次支付劳务报酬时,应按20%~40%的税率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向自然人采购公司向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采购物资或租赁房屋、土地等,且取得了合规发票,公司可以通过公户转账给销售方个人。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
3.涉税提示:如果是属于价外费用的违约金收入,应并入销售收入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
4.与经营有关的借款:个人股东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借款行为,在税法中没有特别的规定,借款个人及出借企业不涉及税务处理问题。根据国税函〔2009〕777号:企业向除第一条(即财税〔2008〕121号的情况,从股东借入资金)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5.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