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确认时间(增值税缴纳时间)
作者:赵宝苍 发布时间:2022-03-29 20:23:32 点赞:次
1.新购置房屋所占用土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的规定: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屋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售房合同的规定,将房屋已销售给购房人且购房人已办理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产权证,房屋所占有的土地已发生实际转移的行为。
2.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大体上相当于国民收入,称为收入型增值税。在会计上按时点法确认收入时,收入准则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差别更大。《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起止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西地税发[2009]248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截止时间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房屋交付的当月末;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截止时间为房屋实际交付的当月末。
3.增值税严格按照有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增值税确认时间(增值税缴纳时间),如何诠释
1.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期间,应逐月统计已交付和未交付部分,并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当月应缴纳土地使用税。从而缴纳的增值税额就相对的增加,故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会进行认证,以减少增值税的缴纳额。物发出的当天。
2.值税专用发票是商事凭证,由于实行凭发票购进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也是完税凭证,起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的作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商品房开发,其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至时间为预售(销售)许可证的核发时间的当月末。新、旧收入准则对于收入的确认方法和确认时点还是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
3.这种方法最大的优点是方便灵活,免去了对应的利息支出,一般发出代销货物不满180天前,企业就收到了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货款,会计确认收入时点和增值税没有差异。
4.这里关键大的差异在于,如果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增值税要确认视同销售,这个就属于最大的差异,此时确认的增值税要进入成本、费用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截止时间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房屋交付的当月末;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截止时间为房屋实际交付的当月末。

二、增值税确认时间(增值税缴纳时间),怎么做举例
1.考虑到实务中,这个发出到收到如果时间一般间隔很短,企业可以在基于对当地税收征管实际评估的基础上,看是否可以和会计确认收入时点一致去处理。
2.例如:总是考虑不交税,这样就会无法收到货款;在此情况下也就无法正常的采购、经营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对这个问题的税会差异有进一步解释: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这种方法适用于经营顺畅,销售稳定的企业。
3.增值税不考虑未确认融资收益这个递延确认的金额,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金额,不含税换算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简易计税)金额。商品房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受人。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仅相当于社会消费资料的价值,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4.对于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更类似于新收入准则的时段法(当然收到预收款要先交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