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收入确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确认收入)
作者:胡义品 发布时间:2022-03-29 20:37:51 点赞:次
1.还应按规定对在有关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进行计量与确认。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第十九条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凡约定企业为购买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其销售开发产品时向银行提供的保证金(担保金)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实际发生损失时可据实扣除。
3.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4.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5.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存有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至该项开发产品完工后,一律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法收入确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确认收入),如何快速评价
1.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规定选择其占地面积法。
2.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第三十四条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3.第三十二条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4.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对应计入成本对象中的各项实际支出、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合理的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并按规定将其合理的归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
5.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6.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二、企业所得税法收入确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确认收入),要怎么样梳理
1.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第三十条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
4.应按可售面积计算其单位工程成本,据此再计算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和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第三十七条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