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股权转让税费(股权转让土地增值税)
作者:杨德杭 发布时间:2022-03-30 01:40:02 点赞:次
1.对于控股股东以转让股权为名,实质转让房地产并取得了相应经济利益的,应比照国税函〔2000〕687号、国税函〔2009〕387号、国税函〔2011〕415号文件,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
2.当转让方是个人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括号45号)第三条规定。规避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应缴纳的各项税款,属于在帐簿上不列收入情形,原园区地税局有权依法追缴相应的税款。国有土地的收益权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实现,一部分由国家通过收取土地使用税(费)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形式来实现。
4.《合作协议书》明确约定,共同设立的星隆公司取得73046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保证星隆公司为73046号地块土地的唯一权属人。
5.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属于不同的税种。如果自然人所在企业的股权里面仅仅只有房屋、土地这些不动产,在采取一次性股权转让的情况下,或者股权转让金额等同于土地房地产的评估值,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

一、土地股权转让税费(股权转让土地增值税),怎样才能概述
1.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括号97号。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土地增值税对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对方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征土地增值税。
2.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无论是自然人股东,还是法人股东,转让股权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无需开发票(股权转让不属发票开具范围)。
3.这一般是受让人无法承担的税收处罚。税务总局曾下发三个批复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2013年《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土地股权转让税费(股权转让土地增值税),怎样去释义
1.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附加费用,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股权转让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2.特别需要提示的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如果未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按《税收征管法》予以行政处罚。土地出资营业税及附加对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方面:《土增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4.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此时受让方没有代扣代缴义务,也不允许代扣代缴。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