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摊销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不得)
作者:王德顺 发布时间:2022-03-30 02:52:40 点赞:次
1.商誉的价值很不确定,不能单独存在和变现,形成商誉的因素企业难以控制。即使在会计制度方面,世界各国对商誉的确认也是有争议的。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等项目必须从根源与性质上与取得的应税收入直接相关。
2.规定自创商誉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主要是基于:既然在资产评估时都不能准确确定并分摊到可识别资产上(如果能够确定就应该反映到评估价格上),将其作为资产并摊销不尽合理。

一、无形资产摊销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不得),怎么才能表明
1.本条是新增加的条款,原内资、外资税法中是放在实施细则中具体规定的。
2.这是各国公司所得税关于无形资产税务处理普遍采取的方法,我国也在税法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企业的无形资产支出,具有数额大、长期受益的特点。
3.法条第十二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美国甚至在会计制度中也不允许商誉的摊销。无关的无形资产,税法不允许其计提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二、无形资产摊销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不得),怎样才能认知
1.释义本条是关于准予税前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的原则性规定,并列举了税收上不得计算摊销费用的无形资产项目。
2.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3.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按照所得税关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收入支出配比原则,应作为资本性支出,通过摊销分期在税前扣除,而不能作为当期费用一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