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
作者:王树超 发布时间:2022-03-30 02:56:24 点赞:次
1.116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
2.依据116号文,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可以加计扣除,企业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列支或缴纳的虽与工资额密切相关的费用,如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三费、五险、一金均不可以加计扣除。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笔者对容易产生疑问不可以加计扣除的四个方面的具体费用分析如下。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项、第二条第项、第二条第项废止。

一、什么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怎么才能阐明
1.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由于116号文规定必须是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即使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属于非在职的临时外聘研发人员,或者是为研究开发活动提供直接管理和服务的人员,这部分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也不可以加计扣除。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2.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3.由于此类活动不属于税收意义上的研发活动,因而此类活动所发生的支出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4.涉及追溯享受优惠政策情形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二、什么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如何快速概述
1.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2.外聘研发人员包括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116号文规定: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可以加计扣除,企业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设备的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不可以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
3.税发〔2008〕116号,下称116号文)从八个方面对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的范围作了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企业发生的即使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可以列入成本或费用,按照税法规定不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均不可以按照研究开发费实行加计扣除。
4.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尽管116号文作了八个方面的具体规定,企业在日常涉税处理实务中往往还会出现一些无法正确判断是否可以加计扣除的开发费用,如对一些与八项费用相关或相似,或从会计核算角度应该作为研究开发费归集,又不属于八项费用范围的究竟是否可以加计扣除的问题。